税务总局优化税收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税务总局优化税收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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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信息共享合作:构建跨国税收治理新格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税务信息共享合作:构建跨国税收治理新格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政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限值以内进口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但进口环节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或者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举例说明:您买标价1000块的化妆品,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 1000*17%*70%=119元 ,总计1119元。当您一年超过2万额度后需要交纳增值税 消费税 1000*17%=170元,商品总计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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