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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研发费用账务处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研发费用账务处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的研发费用在列支时主要看研发费用发生的阶段,如果属于探索阶段,其研发费用支出需要全部费用化,也就是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如果研发费用发生的阶段属于开发阶段,那么,这个阶段部分研发费用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以资本化,也就是计入开发支出,然后申请专利成功,可以转入无形资产,以后年度分期摊销,这个阶段,其余的研发支出也需要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5、存在充足的***,以及完成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 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
一个企业自己在研究开发一个项目时产生的费用,我们称他为研发费用。它是如何入帐的,我来说说。
首先得说的是研发费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这两个阶段得分开核算。
研究阶段产生的各种费用(如:人工费、水电费、工资、材料费、利息支出等)在发生时要进入研发支出。借:研发支出-XX项目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到月底时转入期间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贷:研发支出-XX项目。
研究完就要开发了。开发阶段的支出发生时。借:研发支出-XX项目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月底时附合费用的进期间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贷:研发支出-XX项目。
最后附合资本化的进无形资产等科目,借:无形资产-XX项目贷:研发支出-XX项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研发费用账务处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研发费用账务处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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