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助力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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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有关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理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的具体行政复议不服的,向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这时这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稽查局不具有法律主体,是同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税收征管法只规定有一定限额的罚款。税务所只有规定限额的的税务处罚权,即可以进行2000元以内的罚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你认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是向税务所,而不是税务局,是不对的。还是向税务所的上级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税务局如果作出2000以下的罚款,却需要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申请?”。对税务机关做出的除征税以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同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各级税务机关只要行使了做出征税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向***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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