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科技赋能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电子税务局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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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高效便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助力企业发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高效便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助力企业发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有关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理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的具体行政复议不服的,向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这时这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稽查局不具有法律主体,是同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税收征管法只规定有一定限额的罚款。税务所只有规定限额的的税务处罚权,即可以进行2000元以内的罚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你认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是向税务所,而不是税务局,是不对的。还是向税务所的上级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税务局如果作出2000以下的罚款,却需要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申请?”。对税务机关做出的除征税以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同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各级税务机关只要行使了做出征税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向***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纳税复议时可以申请调阅《税务稽查报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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